不可因小失大
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出去,每月几百元;卖一张银行卡,轻松赚800-1000元。碰到这么好的事情就躺着赚,你会心动吗?下面上海奉贤刑事律师分析信用卡黑产。
日前,福建两名高校在校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被判处拘捕。该学生在网上看到了网上的一则银行卡广告,由于贪小便宜,把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为千余元的蝇头小利,最终面临刑事追责。
信用卡黑产常用“套路”
1.用高校学生的银行卡租用洗钱,从而面临刑事追责。
三月份以来,福建一高校大二学生施某,在网上看到一张银行卡租赁广告后,以900元/月,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U盾提供给对方使用,该卡最终被网络赌博诈骗团伙用于洗刷“黑钱”,走帐超过一百万元,到目前为止,施某已获利1200元。在施某被抓获后承认,有人用他人的银行卡转账转账,肯定是干了坏事,但他贪图小便宜,心怀侥幸,以为不会被查出来,更不清楚会面临刑事追究。
2.打着业余时间的旗号,诱骗年轻人租用银行卡。
在百度贴吧“广州日结吧”上,有用户发布了一条“银行充场兼职日结”的消息。这位发行者说,为了冲业绩需要大量的新用户,兼职人员只要办了一张银行卡,就可以获得200元的奖励,一个月后可以自动注销。令人警醒的是,有些“勤工俭学吧”“大学生兼职吧”等学生聚集地,类似的兼职信息也同样存在,有的甚至提出招收校外辅导员。
一位来自浙江的大学生说,她在上学期间做过一份“银行充场”的兼职,最终对方以几百元的报酬,收缴了自己办好的银行卡和U盾。另一方告诉对方,两个月后可以自行注销银行卡,并表示该卡只用于工资流水的转帐。不料,一年后他在办理贷款时被银行告知,其涉嫌洗钱,不能获得贷款。
3.用“跑分”兼职吸引年轻人借出银行卡,也是常见的一种方法。
三月份,湖南长沙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诈骗集团洗钱案。犯罪嫌疑人以“现付工资150元,包吃包住,只需代充值游戏”等兼职信息,招多名大学生提供银行卡进行“跑分”,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通道,从而获得佣金。
据悉,所谓的分平台,就是为人们提供支付渠道,并从中获得佣金的网站或者APP。一大批银行卡兼职跑分信息在贴吧和微博上发布,“一天被动赚300”“一天一千不是问题。
4.通过在校园招聘"代理",就可以让更多的学生通过开卡.售卡.租卡获利。
五月份,杭州警方破获一起银行卡买卖案,涉案三人均为在校大学生。疑犯苏某在他人介绍下,发动身边同学办理银行卡.U盾手机卡三件套,以一套250元-1000元不等的酬金,然后将40套银行卡以每一套3000元的价格,卖给上游电信诈骗团伙。
各地区公安机关反映,从侦破的案件来看,有些专业开卡团体将“黑手”伸向校园,用高工资作诱饵招募学生“代理人”,让他们以租借或购买的形式,获得同学银行卡或收款二维码,验明密码后,用快件寄到上家,赚取佣金。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涵义: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销、付款和结算等辅助服务。
组成要素:
一、犯罪主体方面。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人,包括年满16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对国家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态。
三、是犯罪的客体方面。这种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四、是犯罪客观方面。该罪行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因特网访问.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条款
第287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规定,知情的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有前款罪的单位,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存在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海奉贤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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