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案例一: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酒驾驶,长宁刑事诉讼律师
逮捕!
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蔡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竟然严重违反禁止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7月20日,宜昌市猇亭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蔡某某。
据悉,蔡某某无酒不欢,经常性一日三餐饮酒。2019年1月22日中午,他饮用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9mg/100mL,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1年2月5日上午7点30左右,蔡某某饮用白酒约三两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猇亭区猇亭大道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3.8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宜昌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蔡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
2021年04月28日晚上19:30左右,蔡某某再次饮用白酒约三两后,驾驶机动车沿猇亭区桐岭路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01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禁止性规定,故意实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逮捕。
检察官提醒,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更不得故意犯罪。
案例二: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拒不到案?依法逮捕!
近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依法批准逮捕,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因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区检察院遂依法对其决定逮捕。
案件回顾
2020年01月07日23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33省道东升加气站门前路段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7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该案在梅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多次拨打电话对刘某进行传唤,刘某要么接通后挂断,要么设置限制呼叫。后欲通过保证人联系刘某,但刘某仍不听劝告,甚至拒接亲朋好友的电话。交警部门承办人多次短信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并告知其依法不到案的后果,刘某依旧表示不会来。
最后,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在两次书面传唤刘某仍不到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决定逮捕。
案例三:还敢持械殴打小区保安?!
逮捕!
2020年2月13日,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批准逮捕周某强(男,56岁,福建厦门人)、吴某良(男,48岁,福建厦门人)、谭某朝(男,29岁,山东郓城县人)等三名犯罪嫌疑人。
2月8日18时许,在我市思明区湖滨东路某小区门口,犯罪嫌疑人周某强得知其儿子因测量体温与正在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小区保安发生纠纷而心生不满,遂打电话纠集犯罪嫌疑人吴某良和谭某朝先后到场。吴某良持摩托车头盔随意砸打保安、持刀向保安挥舞,随后,谭某朝持木棍、橡胶棍随意殴打保安,造成两名保安头面部、手部多处受伤。
经群众报警,我市警方于当晚陆续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
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不过一分钟的事情。但因一时冲动、逞一时威风,周某强、吴某良、谭某朝因为随意殴打保安,情节恶劣而触犯刑法被依法逮捕;周某强儿子则因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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