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着规模越来越大、治理结构越来越复杂的大型企业,面对企业内部越来越隐蔽、专业以及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的违法犯罪现象,行政机关正面临着“外部监管失灵”的严峻挑战,司法机关也面临着“惩罚有余,预防不足”的难题。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行政机关引入企业合规管理方式,将合规作为替代“严刑峻罚”的措施,就成为大势所趋了。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刑事司法机关,对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有助于解决上述外部监管失灵和预防违法犯罪失败的难题。
与传统的监管方式不同,合规监管方式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过施加压力,创造激励条件的情况下,迫使企业接受的一种自行整改的公司治理方式。假如我们将传统的治理方式视为一种“外部监管”的话,那么,这种引入企业合规的监管方式则可以被称为“自我监管”(self-policing)方式。
这种监管方式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企业施加强大的合规压力,迫使其建立合规体系,或者对于因违法犯罪而陷入危机的涉案企业,给予足够强烈的激励机制,吸引其进行合规整改,重建合规管理体系。
二是企业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外部压力或激励下,在进行内部调查的前提下,提出旨在修补制度漏洞、消除管理隐患的合规整改方案,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内部的控制体系。
外部行政部门建立合规势头的典型案例,是中国证监会与一家涉嫌违反行政规定的公司达成行政和解。2019年,中国证监会与高盛(亚洲)有限公司等9家申请机构达成行政和解。2020年,中国证监会(csrc)与 Shanghai Dedo 和另外5家申请机构达成了行政和解。
这是迄今为止中国证监会与一家公司达成行政和解的仅有的两起案件。在这两起案件中,申请人都承认违反了法律,支付了巨额行政和解金,承诺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并在完成后向监管机构提交了“书面纠正报告”。作为回报,中国证监会终止了对申请人不当行为的调查。
那么,企业合规一旦被纳入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之中,究竟会产生影响哪些学生积极的效果呢?司法行政机关从外部环境激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发展实施合规整改的典型应用案例,是上海市金山区作出一个相对不起诉的一起研究案例。
2020年12月,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涉案公司企业提出了可以通过合规整改换取宽大处理的申请,检察监督机关需要经过严格审查,发出了问题进行限期合规整改的检察工作建议。
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涉案中国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承诺作出了合规整改,对经营活动方式、财务会计制度和人事信息管理控制制度等作出了调整,堵塞了原有的制度存在漏洞。检察机关也对企业内部整改完成情况分析进行了多次回访考察。
2021年2月3日,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形式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城管、工商联、部分中小企业技术负责人等作为我国听证员,经过培训评估,认定该企业文化已经开始实施了较为全面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制度,有效降低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直接责任人姜某投案自首,并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检察机关提供参考听证会的意见,对涉案企业之间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对姜某提起公诉,但提出要求进行量刑减让的处理不同意见。
长宁刑事律师认为,在执法(司法)机关承诺问题作出宽大处理的情况下,涉案企业可以放弃了对抗立场,采取了一个全方位的合作和生活妥协的措施,使得我国协商性执法(司法)的理念被引入执法(司法)过程设计之中。企业发展建立合规计划,往往是其配合国家政府相关监管研究调查的标志产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