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与监管资源部门和刑事执法机关达成和解协议,涉案企业文化进行社会全方位的合作,在自愿承认违法犯罪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为监管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调查大开绿灯,并对公司决策层、管理层、审计服务机构需要进行比较全面整顿,撤换那些负有违法违规责任的高层管理者。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不仅能够如此,通过被动地或者主动地承担自我控制披露的义务,涉案企业经济不仅向监管业务部门以及提供新的违法事实,还将有关提高员工个人乃至高层建筑管理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分析人员。
这种对刑事调查和市场监管现状调查的全面协调配合,一方面意味着中小企业对过去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进行了“认罪悔过”,另一重要方面也导致系统所有对违法犯罪心理行为负有责任的自然人被及时得到有效的追究法律保护责任,实现了企业与违法员工的切割。这显然为企业数据进行“脱胎换骨”的变革治理结构方式方法奠定了基础。
其次,为寻求最理想的案件结局,涉案公司企业会采取学生积极的补救挽损措施,修复那种被违法犯罪问题行为所破坏的法益和社会经济关系,为合规整改创造一个较好的前提基础条件。
一般这种情况下,那些需要做出合规承诺的涉案企业,通常会通过采取缴纳罚款、补缴税款、缴纳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等补救措施,同时我们也有自己可能修复那种为违法犯罪心理行为所破坏的环境、社会主义关系等。
在传统金融监管主要方式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于一般是强令企业可以采取解决这些服务补救挽损措施的,涉案企业文化未必采取一些积极参与配合的行动。但在合规监管研究方式下,涉案企业员工主动学习采取上述补救挽损措施,修复了那些被损害的法益和被侵害的社会生产关系,大大减轻了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造成危害严重后果。
再次,为说服执法(司法)机关作出尽可能宽大的处理,涉案企业主动承担一定的内部监管责任,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治理结构做出改变,对有可能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关联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子公司、员工、客户、第三方商业伙伴、被并购企业等,加强合规管理,有效地防范、识别和应对合规风险。
在一定程度上,企业代替监管部门,主动行使了一定程度的监管职能。相对于执法(司法)机关动辄从外部展开监管的方式而言,这种企业主动展开的内部监管,在预防违法犯罪行为,识别和监控企业合规风险,以及有效应对违规事件等方面,会产生更为积极的效果。
例如,企业通过合规风险评估,对客户、第三方、被并购企业展开合规尽职调查,有效地发现了合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建立专项合规体系;企业通过合规培训和合规文化建设,强化全体员工的合规风险意识,有效预防违规事件的发生;企业通过合规报告、内部举报、合规审计等管理流程的建立,对企业内部的合规风险进行全方位地实时监控,发挥“雷达监控”的作用。
企业在违规事件发生之后,通过合规内部调查,调查和惩处责任人,发现新的合规管理漏洞和缺陷,提出进一步地完善合规体系的方案,实现合规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可以说,在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下,涉案公司可以从事先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应对等多个角度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切实有效地避免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长宁刑事律师认为,相对于传统监管方式而言,合规监管方式使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必事必躬亲,不必动辄追求“严刑峻罚”,而是发挥着监督者、审核者乃至裁判者的角色,促使企业通过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来矫正原有违规经营方式,督促和引导企业逐步形成一种依法合规推行业务活动的机制,形成一种合规经营的管理机制和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