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食品药品安全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任何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民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上海刑事律师今日将引领读者深入探讨食品药品犯罪的法律界定、立案标准、犯罪构成、证据收集以及侦查中应注意的要点,以期增强公众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认知。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是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挑衅。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当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国家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与消费者权益。
客观行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为之,通常为了牟取非法利润。
证据参考标准:
犯罪主体证据:身份证明、单位证明等。
犯罪主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产品为伪劣,仍予以生产或销售。
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产品为伪劣的各类证据。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141条)
假药的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健康,上海刑事律师强调,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值得注意的是,销售少量民间传统配方或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视为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与人民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行为:生产、销售假药。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生产或销售假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证据参考标准:
犯罪主体证据:身份证明、单位证明等。
犯罪主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药品为假,仍予以生产或销售。
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药品为假的各种证据。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死亡,或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药品管理制度与公民健康权利。
客观行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为之,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证据参考标准:
犯罪主体证据:身份证明、单位证明等。
犯罪主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药品为劣,仍予以生产或销售。
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药品为劣的各种证据。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国家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与消费者生命安全。
客观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主体:个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为之,间接故意。
证据参考标准:
犯罪主体证据:身份证明、单位证明等。
犯罪主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仍予以生产或销售。
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各种证据。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
在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行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主体:单位和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为之,通常为牟取非法利益。
证据参考标准:
犯罪主体证据:身份证明、单位证明等。
犯罪主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生产或销售。
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各种证据。
上海刑事律师总结:
食品药品犯罪不仅关乎法律的严肃性,更关乎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上海刑事律师提醒,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产品安全可靠,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撰写,旨在深入探讨食品药品犯罪的法律界定、立案标准、犯罪构成、证据收集以及侦查中应注意的要点,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如需进一步法律咨询,请联系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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