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并不直接对违反所谓首次规范的行为实施刑事制裁,而是根据特定目的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需要刑事制裁的问题;其他法律不仅对人下达禁令和命令,还对人实施制裁。有些行为即使不违反其他法律,也可以根据刑法予以处罚。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在某些领域,刑法仅具有刑法效力(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司法罪),刑法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历史上,刑法不是在其他法律秩序之后形成的,刑法是各国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自古以来,刑法第一次起着规范的作用,后来由于法律领域的划分。
出现了各种法律单独或共同保护各种利益的现象。然而,刑法仍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刑法中的大多数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不一定受其他法律概念的限制,如刑法中的占有概念不同于民法中的占有概念。
第二,法律的财产说以违法一元论为前提。违法一元论认为,违法是对整体法规范、整体法秩序的违反,故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整体法律秩序的破坏。于是,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在刑法上必然是违法的;反之,不违反民法的行为,肯定也不违反刑法。因此,以违法一元论为前提的法律的财产说便认为,没有侵害民法上的权利的行为,由于缺乏民法上的违法性,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财产罪。
但是,各种法律基于其固有的目的而产生不周的法律效果;目的不周,违法性的内容便不同。“虽然从形式上说,刑法上的违法性是指对刑法规范(评价规范)的违反,但是,由于形式的违法性是刑法规范作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
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在此意义上说,对实质的违法性概念、违法性的实质的理解,有赖于对刑法的任务或者目的的理解。”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因此,刑法只能将违反这一目的的事态作为禁止对象(当然要同时考虑过度的介入可能对国民自由的侵害)。
所以,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都是对违反保护法益目的事态所作的记述。既然如此,刑法上的违法性便与其他法律上的违法性存在区别。因此,在财产犯罪理论中,刑法没有必要原封不动地以民法为基础确定其构成要件。
实事求是地说,法定财产理论不能适应复杂的财产关系,不能有效保护财产和财产秩序。比如,根据法律的财产论,行为人实施诈骗,被害人因非法原因付款的,诈骗罪不成立;第三人从盗窃人处骗取赃物的,因原所有人未被骗,诈骗罪不成立。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财产秩序。
经济财产论虽有可取之处,但至少有两个缺陷:一是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导致对简单占有的保护超出了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比如,根据经济财产理论,由于盗窃人占有的赃物具有货币价值,如果所有人从盗窃人处骗取赃物,只要不提供相当的对价,盗窃人就会遭受金钱上的损失,属于刑法上的财产损失。
债权人以欺骗手段实现债权的,也成立诈骗罪。这明显是本末倒置。二是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过宽,这至少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刑事政策。比如,根据经济财产理论,诱骗妓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也有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这可能很难被民众接受。
折中论适当限制了处罚范围,总体思路是可取的。但是,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些具体的结论仍然存疑。比如,根据折中说,如果某人因非法原因而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给付财物,不存在财产损失,那么诈骗罪就不成立。如后所述,这个结论在中国缺乏适当性。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研究认为,诈骗罪的法益首先是企业财产所有权问题及其他本权,其次是我们需要学生通过国家法定工作程序可以恢复发展应有一个状态的占有;但是,如果出现这种方式占有之间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选择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社会权利的行为方面而言,则不是个人财产犯的法益,所以,与此相适应,在“财产”损失问题上,本文主要采取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类似于但不具有完全同于上述的经济管理财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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