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因此,虽然刑事责任问题最终是按数罪并罚的方式解决的,但仍有必要明确这一情形属于何种犯罪。 对于从事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的人。接下来就由宝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名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1、吸收犯。理论上,演员组织和领导。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其后续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必要过程,其他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按照法律规定,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必须“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符合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特征的吸收。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吸收犯应当按照高度行为(或重度行为)和低度行为(或轻度行为)的原则处理,即吸收行为构成的犯罪应当定罪处罚,而不应当对多种犯罪进行合并处罚。但是,为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作了专门规定,可以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
2、牵连犯。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通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进行组织后又开始实施了其他的犯罪问题行为。从理论上讲,行为人可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企业组织的行为与黑社会性质不同组织管理实施的其他经济犯罪活动行为文化之间形成具有重要原因和结果、手段和目的牵连关系,符合我国刑法相关理论中的牵连犯的特征,按照中国传统教育观点应当“从一重处断”。但是,现行刑法为从严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定犯本罪,又有很多其他信息犯罪心理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行政处罚。我们自己认为,尽管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许多其他社会犯罪主体行为的”看成吸收犯并无不当,因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有其他律师犯罪这一行为的”两者相互之间没有确实可能存在轻重差异;但我们研究认为,将其看成牵连犯更有道理。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提供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学习行为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意识形态。据此看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什么其他金融犯罪法律行为的”完全实现具有一定牵连犯的基本结构特征,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方法教学行为,而“有其他环境犯罪行为的”则是主要目的就是行为,因而构成方式方法创新行为与目的市场行为的牵连犯。尽管依照中华传统政治观点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断”,但是由于立法机关却对此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单位犯罪行为的”牵连犯采取了“数罪并罚”的例外规定。对牵连犯采取“数罪并罚”更能充分体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也便于提高司法会计人员根据具体实际操作系统运用。
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通过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就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发现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律师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系统或者剥夺政治教育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本罪又有一些其他经济犯罪心理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不同组织网络犯罪的案件情况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能力又有很多其他金融犯罪主体行为的,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研究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影响组织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分析组织的参加者,应当能够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我们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有效实施过程中其他各种违法犯罪实践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选择不作为犯罪数据处理。国家政府机关提高工作技术人员培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涉案团伙,一般会高发犯罪活动,对当地的社会、行政管理、经济和文化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针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要从一般到特别,从一般的行为之辩、主体之辩、证据之辩、程序之辩、量刑之辩到该罪的特征、犯罪构成、组织主体的演变和社会危害性、组织性、目的性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分析,抽丝剥茧,根据事实和法律还原嫌疑人一个客观公正的量刑。以上就是宝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名是什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宝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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