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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构成—上海宝安刑事律师讲解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

时间:2022-07-18 09:5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宝安刑事律师,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各种形式的毒品犯罪,如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这些客观方面是证明犯罪构成的有力证据,对于证明犯罪行为来说必不可少,那么,你对相关规定都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宝安刑事律师看看吧。

毒品犯罪的构成—上海宝安刑事律师讲解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物证及其照片,包括毒品、毒品半成品、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装有毒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作案工具等实物及其照片;

  2.毒资转移的凭证,如银行的支付业务凭证(如存折、本票、汇票、支票)和记账会计凭证,毒品、制毒活动物品、毒品原植物等物品的交付使用凭证(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交通安全运输企业凭证(车票、船票、机票),同案犯实施之间的书信等;

  3.举报记录、交出记录、举报记录(信函)、投诉记录(信函)、案件解决报告、吸毒记录及其他能够说明案件及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4.缴获的毒品、毒品资金、犯罪工具和其他涉案物品清单;

  5.海关、边检和侦查人员等相关证人的证言,以及鉴定人对鉴定的说明;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内容及其相关照片管理情况的文字进行记录,包括企业有关研究知情人员对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的辨认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毒资等犯罪活动对象的指认情况;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8.毒品鉴定和检验报告,包括毒品鉴定、制毒物质鉴定、毒品原产地鉴定、毒品原产地种子或幼苗鉴定、文件鉴定、指纹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吸毒的检验报告,被诱骗、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的受害人和因吸毒被拘留的人是否吸毒的检验报告;

  9.现场检查、检查笔录、照片、录像和现场图纸,包括现场检查、人身检查和物品检查;

毒品犯罪的构成—上海宝安刑事律师讲解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

  10.毒品问题数量的称量工作笔录;

  11.视听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和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证明: 毒品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毒品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 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 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 是否有法定的加重、减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与管辖权、强制措施和诉讼时间有关的事实;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二、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1.毒品犯罪行为案件中所需要涉及的毒品、制毒物品,以及中国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都必须属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范围。

  2.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固定和保管证据,防止在移交过程中因保管不当而造成证据的变更或丢失。

  3.公安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物品随案移送检察院,不宜或者不方便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扣押物品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审查,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诱供、定点供述、欺骗供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

  5.在毒品、制毒物品等物证灭失的情况下,仅有一个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自己的供述,不能进行定罪;但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吻合,并且没有完全无法排除诱供、刑讯逼供、串供等情形,能够实现相互发展印证的口供不仅可以学习作为一种定罪的证据。

  6.药品数量是指药品的净重。 称重时,应扣除包装和容器的重量。 药品称重应由两名(含)以上的调查员现场和亲自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 缉获毒品后,应当当场做好称重记录,要求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

  7.在审查鉴定中,应注意鉴定主体是否合格,鉴定内容和范围是否全面,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标准(包括材料提取、检查、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人是否签字等) ,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具体,鉴定报告的形式和形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鉴定结论是否传达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8.公安机关依法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因涉及保密问题,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当必须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应当转化为诉讼证据。

毒品犯罪的构成—上海宝安刑事律师讲解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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