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败的又一利器,备受社会关注。
如何开始「大量」?如何适用「立即执行死刑」?如何根治「身边人」的腐败?……
新华社记者帮助您更快地理解这一重要的司法解释。
一个问题。
贪污受贿 如何开始数额较大的贪污贿赂?
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明确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从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调整为3万元。这样合理吗?
“衡量是否合理,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取决于反腐败斗争的全局和综合部署,取决于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综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庭副庭长苗友水对记者表示,“司法解释实际上体现了贪污贿赂犯罪的严明精神。”
北师大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腐败的“零容忍”并不意味着对贪污贿赂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贪污贿赂起点的设定,经历了刑法修正案(九)从2000元到5000元到“数额较大”的一般规定。在此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均GDP从1997年到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适度提高5000元起点势在必行。
“五千到三万,似乎有显著的增加。然而,在1997年至2016年的近20年间,5000元的定罪金额并不符合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定罪数额的调整不会对贿赂腐败犯罪的实际处罚产生太大影响,也不会突然缩小贿赂腐败犯罪的犯罪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苗友水说,《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从过去简单的“数赃论刑”转变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确定贪污贿赂犯罪构成犯罪,判处什么刑罚,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即使不符合数额标准,但具有一定重要情节的,也应当按照相应的量刑卷宗定罪处罚。
第二个问题。
三万以下怎么调查?
根据司法解释,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3万元。贪污受贿3万元以下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苗友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3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管是没有一定情节的3万元作为定罪起点,还是有一定情节的1万元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都是一个比较低的定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麒麟说:“通过降低定罪标准,这将有助于强化‘不要伸手去够’的戒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为了贯彻党的纪律比国家法律更严格、纪律先行的反腐要求,刑事处罚应有序地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相结合。“司法解释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同时使刑事处罚与党纪国法的联系更加合理。”
三个问题。
如何判断「死刑立即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那么,应该如何以“立即执行死刑”来判断贪污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大、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庭庭长有人说:“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坚决对极少数犯罪特别严重,依法应当立即执行的罪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有人还表示,对于符合立即执行死刑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有条件不执行,即在两年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照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四个问题。
“无期徒刑”如何适用,能否执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贪污贿赂罪在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实施?裴显丁说,无期徒刑是介于立即执行死刑和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明确了无期徒刑的具体适用。
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于被立即判处死刑并过度执行的,以及被判处普通死缓、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在程序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任何人决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与一审、二审同时作出无期徒刑的决定,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
“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将无期徒刑作为贿赂、贪污罪死刑的替代,不适用于犯贿赂、贪污罪本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从而防止了无期徒刑的不当适用。”周光权说:“无期徒刑的判决必须与裁判同时作出,也就是说一旦作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能再减刑、释放。”
五个问题。
如何根治领导“身边人”的腐败?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的人”通过“领导关系”聚敛财富。这个司法解释太重要了,我们不应该考虑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确实成了一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方式。”苗友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相关定罪处罚标准,使法律更好的执行。
他说,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明知后不返还或者不交付的,视为有收受贿赂的意思”,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更加严格,只要知道“身边人”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不及时返还或者交付,即可视为有收受贿赂的意思。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会辩称,自己是在‘身边的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不存在收受贿赂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受贿罪。”苗友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消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可以有效打击国家工作人员逃避法律的情况。
六个问题。
什么样的「财物」才算接受「贿赂」?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有的行为人以低买高卖的交易形式接受受托人的利益,有的行为人以接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接受受托人的财产。这些是“贿赂”吗?
“根据刑法,受贿罪的客体是‘财产’。所以,如何界定‘贿赂’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规定的‘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说。
根据司法解释,受贿罪中的财产包括金钱、货物和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可以转化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和债务减免,以及其他需要支付货币的利益,如会员服务和旅游。后者所犯罪行的数额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数额计算。阮麒麟表示,司法解释将把受贿罪中的“财产”概念扩大到“财产利益”,将有效处理“受托人将自己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利益无偿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便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贪污受贿 为什么没有规定追求的内容?
反腐倡廉是深入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查办案件的角度来说,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但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追求的内容。这会影响追求的发展吗?
万春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因此其中只有一个涉及追赃,将“主动坦白受贿事实,对重大案件的追缴起到重要作用”明确界定为“在重大案件侦破中发挥关键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追逃有相关规定."万春表示,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逃避经济处罚,隐瞒和转移赃物的情况十分严重,影响了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
某某贪污受贿处罚曝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