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松江刑事大律师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刑事处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务人员在行使权力中,自己没有获得利益,仅仅是没有履行好工作职责,却以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这仅仅是“倒霉”吗?
俩税官因玩忽职守被起诉
2005年,白山市通力钢砂厂投资者为逃避纳税,在向白山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申报纳税时,漏报了该厂的实际情况,谎称该企业在辽宁有分厂,要求此二厂都在白山申报。税务人员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没有认真复核通力钢砂厂在辽宁是否有分厂的事实,同意了企业的申报。2005年至2007年期间,通力钢砂厂在没有任何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117万余元的税款损失。2010年8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白山市八道江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孙某、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计划征收科科员孙某某提起公诉。
案发后,不少公务人员反映,现在的工作可真难做,工作做多了,可能触碰到滥用职权罪;做少了吧,又可能触碰到玩忽职守罪,到底应该怎样做呢?
应当履行的职责没履行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宋瑞峥介绍说,玩忽职守罪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实施这个犯罪应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而没去履行职责,或者没有认真去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是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四是主观上有过失行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了这种危害的发生。
松江刑事大律师 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是否收取好处并不是确定玩忽职守罪必备的要件。就此案件来讲,两个税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而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这就属于玩忽职守罪。这与工作失误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政策界限不清,管理存在漏洞,虽然认真履行了职责,但和预期的结果不一样。
工作失误是因为能力不够,或者对政策的理解有问题。而玩忽职守是不认真负责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