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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如何认定?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5-25 09:00 点击: 关键词: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淫秽信息

  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是一种新兴的犯罪形式,已经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该类犯罪行为涉及到信息技术、互联网等多个领域,难以有效打击,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本文青浦刑事律师将从行为方式、罪名认定、数量认定三个方面来探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上海地区相关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如何认定?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告诉您

  一、行为方式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方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故意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淫秽漫画、淫秽小说等。其中,发布、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是该类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发布、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发布、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手段,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或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传播范围广泛,社会影响深远,可能会导致社会公共道德风尚的败坏和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因此,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给予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制作、复制、查阅、下载、链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人通常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论坛、聊天室等公共场所,将淫秽信息发布或传播给其他人。例如,张某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淫秽照片,被公安机关查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故意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

  故意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是指故意制作、复制、贩卖具有淫秽性质的书籍、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等物品。这种行为也属于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与发布、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一样,都会对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或者为淫秽目的组织卖淫活动,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如,李某制作淫秽小说并进行销售,被警方抓获,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二、罪名认定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因此罪名也有所不同。根据行为的不同特点,可以分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等罪名。

  1.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版、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如果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淫秽手法创作、复制、传播其作品,就可以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例如,某公司未经电影制作公司许可,以淫秽手法复制、传播其电影作品,被依法判处侵犯著作权罪。

  2.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如果行为人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物品,就可以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例如,某人以赚取钱财为目的,制作并传播淫秽短视频,被依法判处传播淫秽物品罪。

  3.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如果行为人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借口,采取寻衅滋事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场所或设施,就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例如,某人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借口,在公共场所贴满淫秽广告,引起围观和不良反应,被依法判处寻衅滋事罪。

  4.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侵犯他人的身体、尊严的行为。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如果行为人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借口,采取强制手段,强迫他人从事淫秽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例如,某人以淫秽视频为威胁,对他人进行强制猥亵,被依法判处强制猥亵罪。

  5.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侵犯未成年人身体、尊严的行为。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如果行为人以淫秽电子信息为工具,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例如,某人制作并传播淫秽少儿动画视频,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被依法判处猥亵儿童罪。

  三、数量认定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数量认定主要涉及犯罪数量和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犯罪数量包括犯罪次数和犯罪对象数量。

  在判断犯罪数量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对象数量:涉及到被害人的数量,不同数量的被害人对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

  2.犯罪次数:涉及到犯罪的持续时间和频率,不同次数的犯罪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影响程度不同。

  3.犯罪手段和手法:涉及到犯罪的方式、手段和手法,不同方式、手段和手法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不同。

  4.犯罪目的和动机:涉及到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同目的和动机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例如,某人制作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及到多个被害人,每个被害人都被犯罪多次,犯罪手段恶劣,犯罪目的明显,社会危害程度严重,被依法认定为犯罪数量较多的情况。

  四、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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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

  其中,刑法规定了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寻衅滋事、强制猥亵和猥亵儿童等相关罪名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网络安全法则对网络信息的传播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规定了涉及到治安问题的处罚措施;保护未成年人法则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和保护机制。

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如何认定?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告诉您

  青浦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实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危害。针对这种犯罪行为,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其危害性,强化立法和执法力度,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同时,也需要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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