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扩大自白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认罪处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可以”申请并不统一适用,认罪后是否从轻处罚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青浦刑事律师今天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准确实行认罪从轻”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认罪宽大处理制度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立法和司法领域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依法受到程序简化或实质从轻处罚的。旨在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高诉讼效率,解决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陈国庆指出,该指南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宽严相济的范围、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主要元素包括:
首先,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二是明确认罪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有罪必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然而,使用“可能”并不总是适用的。认罪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明确“宽大处理”。宽大处理既包括实质上的宽大处理,也包括程序上的宽大处理。“可以宽大处理”,即应普遍适用宽大处理,但不应统一适用宽大处理,并应区分承认有罪和处罚程序的不同阶段,以及查明案件事实和犯罪严重程度的价值。综合考虑宽大处理的范围和程度。
第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办理认罪案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并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派驻当值律师。当值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当值律师可以查阅案卷。
五是明确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个重要因素。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自首教育。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当值律师对办案的意见,加强侦查阶段对处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供述的基础上签署书面声明。
第六,明确了建议的量刑方式、适用原则和调整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辩诉交易案件的量刑、量刑,一般应当提出建议。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当值律师的意见,尽可能达成共识。人民法院一般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适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第七,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人民法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审查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不认罪,在二审程序中认罪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认罪所起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处理。在确定从宽范围时,应区别于一审程序。
八是规定了未成年人进行认罪认罚制度案件的办理。
青浦刑事律师了解到,办理未成年人对于认罪认罚相关案件,应当积极听取企业法定保险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之间无法及时到场的,应当充分听取学生适合中国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通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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