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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诉讼谈有借据及银行流水为何法院驳诉讼?

时间:2021-12-27 15:53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诉讼,借贷诉讼

       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27日,被告张某因某种原因需要向原告田某借款800万元。原被告签署了《借据》,担保人(即本案第三人)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同日,原告将全部款项汇给被告,履行全部贷款义务。后来,原告根据借据和银行流量起诉被告和担保人,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实际情况如下:田某与担保人唐某(即本案第三人)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田某为债务人,唐某为债权人。田某还款时,为了让债权人唐某(即本案担保人、第三人)成功解封田某名下财产(担心直接还款给唐某后,唐某不配合解封),田某要求唐某找朋友张某出具借据,以确保还款后顺利解封。田某的初衷是:如果田某还款后唐某不配合解封,田某将借据起诉唐某和张某。基于此目的,第一段出现了借据。田某借钱给张某后,张某立即将钱转给唐某,唐某到法院完成解封手续,田某将借据原件还给张某。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刑事律师诉讼谈有借据及银行流水为何法院驳诉讼?
 

  ​上海刑事律师诉讼解读

  作为被告的律师,笔者在诉讼策略上坚持一个原则:还原整个案件事实,借据无法达到高度覆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十五条:原告仅根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已偿还贷款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贷款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辩称,贷款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贷款金额、资金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和核实贷款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私人贷款纠纷案件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贷款人显然不具备贷款能力;(二)贷款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应严格审查贷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贷款人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本案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1.原被告在发生贷款之前不知道,突然发生了800万的贷款;

       2.借款人在审判中无法明确贷款目的;

       3.交易中没有抵押、质押等风险控制措施,只有第三方担保(第三方实际上是原告的债权人,被告代表第三方收款);
  
       4.大额贷款在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期限、还款时间、违约金等基本要素;
  
       5.原告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20条执行信息和6条不诚实被执行人信息;

       6.原告没有原始借据,原件在被告处。

 

  原告的经济能力明显不足。在多次执行和不诚实的情况下,他实际上向被告(陌生人在贷款前不认识)借款,不需要支付利息。仅此一点不符合交易习惯和交易方式;其次,从资本流动和双方关系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所谓的贷款实际上只是一种代表收款人支付的行为。被告收到款项后,立即将款项转移给担保人;第三,大额贷款只有一张二三十字的借据。一般来说,贷款的基本条款(主要信息、贷款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时间、贷款利率、违约责任等)基本上没有达成协议,不符合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最后,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始借据,原告的债权人没有原始借据,显然不合逻辑。上海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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