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情况下,一旦被告的行为被定义为刑事犯罪,他最关心的往往是能否减少犯罪数额,从而获得更广泛的处罚。仅从刑法规定的角度来看,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犯罪可以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因此,如何计算犯罪数额将不可避免地对被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的影响。与10年以上的刑期相比,即使只减少一个刑期,最终也会在3-10年之间进行量刑。这对许多被告来说是非常不同的心理接受程度。当然,如果通过辩护可以辩护,量刑将直接减少到3年以下,量刑辩护自然会更好地实现。
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一般涉及以下问题:
1.集资者在集资当天以返利的形式还给集资参与者的钱。犯罪金额应当计入吗?
2.贷款合同到期后,集资参与人不退还本金,而是重新签订贷款合同。这笔钱应该重复计算吗?
3.集资者归还的本息是否应纳入犯罪金额?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简介
2015年,尹成立了一家担保公司。公司成立后,尹聘请员工以投资担保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宣传,最终吸收了800多万元的存款给社会不特定对象。经查明,尹使用存款当天的退税商业模式,支付利息超过10万元。此外,贷款到期后,一些筹款参与者认为收入很好,所以他们没有取出本金,而是选择续签贷款合同。然后发现,截至事件,尹支付了15万多元的利息。
上海集资诈骗律师分析
首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而不是集资参与者的财产所有权。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就可以构成犯罪。至于受害者是否遭受损失并不影响集资行为的定性,因此集资者的和早期支付的利息只是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在这方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也有同样的规定。
此外,根据《非法集资意见》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数额,按照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者收回本金或者取得回报后重复投资的金额不予扣除,但可以酌情考虑量刑情节。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尹的情况是不同的。集资参与者选择续签合同,而不是收回本金。本质上,尹吸收的资金并没有增加,但贷款期限已经延长。我们认为这笔钱不应该包括在犯罪数额中。
最后,为了突出经济实力或吸引更多参与者借款,一些筹款人将在筹款参与者借款当天返还一定的利息。对于这种商业模式,投资者本质上没有实际支付,筹款人本质上没有收取,我们认为不应包括在犯罪数额中。
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尹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但原审法院认定金额有误,应予以纠正。1.被告当天吸收资金的返利部分不计入犯罪金额,因为没有实际收取。2.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害人未取回本金并续签合同的部分不得重复计算。3.犯罪前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受害人的损失和犯罪数额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请在犯罪发生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否则,损失达到25万元、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1500万元、2500万元、2500万元后,也可能面临升级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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