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刘某和孙某在网上相约开房,事前刘某服用了药物,过程中,刘某呼吸困难,气喘吁吁,孙某一脸的气色变差,在网络上开店后,孙某一脸茫然,一脸茫然,一脸茫然。
服务生拦住孙某,让孙某付钱,负责刘某的事情,孙某转身欲跑时,两双鞋发生摩擦,导致孙某倒地,时间长达五六分钟,被路人拉开,了解真相后打了120。五分钟后,120赶到,确认刘某死亡。经过医生的确认,即使是提前半小时抢救,刘某也无法挽救。
本案件牵涉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和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问题,案件的焦点之一是医生的确认报告,即使提前半个小时抢救也无法挽救,基本证实刘某在短时间内已经死亡。下面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探讨。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刑法条件
《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是不作为犯罪是常态,不作为犯罪是例外,刑法分则中大多数犯罪的表现形式,根据刑法分则对这些犯罪的处理较为简单,而不作为犯罪并无刑法明文规定,在理论上,如果没有对其进行规制和限制,很容易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大多数以可以作为方式犯下的罪行,也可以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能一一对应,一些罪行只能以一种方式进行,而另一些则只能以遗弃罪等不作为方式进行。为此,刑法理论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成立条件。
第一,要承担责任
至于义务的来源,大致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危险源的监管管理者,即对自已管制理管理范围内可能导致他人危险的消除义务;二是在脆弱法益之间确立了相互照顾、扶持的义务。例如夫妇之间、父母孩子之间等;使用场所的管理者对自我管理控制所支配的场所负有安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酒店管理方是酒店管理人员,客人在此发生的危险,酒店管理人员有救护义务,酒店经理有责任离开现场,然后接待处的服务员就是实际的管理者,所以,在这个案例中,当孙某告知某房间有客人危险时,接待员有及时查看、现场救援或拨打120的义务,在实际中,一般人没有急救常识,有的患者无法移动,接待员只需打120,就算是尽了义务。
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前台人员置客人安危于不顾,仅仅为了费用问题孙某发生了冲突,没有尽到作为的义务,有可能涉嫌犯罪。这起案件,孙某和刘某只是在网络上见面,并没有救助孙某的义务。
第二,要有可能采取行动
前面已经说过,在本案中,前台人员知道有客人有危险,如及时查看并拨打120,等待急救人员到达,即使履行了职责,这对前台员工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此,前台工作人员也有可能采取行动,被怀疑为不作为的罪行。
最终,要有回避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若前台人员尽了作为义力,可避免结果发生时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甚至在前台工作人员未与刘某撕扯上五、五分钟的时间,经医生诊断,刘某也无法挽救。结果不能回避,前台人员不能回避,阻挠不作为犯罪成立。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这种不作为可以评价为刑法危害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
评估孙某和前台人员的责任
孙某和刘某之间只是约定在网上开房的关系,彼此之间并不产生刑事处罚义务,因为双方都是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本案造成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服用过量药物,造成心内聚停,因此,在刑事法中,孙某对刘某的死亡没有救助义务。
酒店前台人员了解到酒店内有客人发生危险,应具有主动救助义务,并据此分析,酒店前台人员既有救助义务,又有救助的可能性,但缺乏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能建立起不作为手段。
结论:刑法既是行为人的总章程,又是遵守法律的大宪章。我们国家对犯罪与刑罚的成文规定,除对守法人有提示作用外,还重于保护行为人的人权,免于不正当刑罚权。鉴于不作为犯罪并非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如果不对其成立条件加以限制,极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任意出入罪,侵犯人权。上海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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