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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途径-羁押必要性审查

时间:2021-06-21 14:58 点击: 关键词:取保候审,上海取保律师,嘉定取保候审律师

  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是第一目标,这点也是嫌疑人和家属最期盼的结果。

  一般来说,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可以像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在审查逮捕期间,可以像检察院提出不批捕律师意见。相比较,如果案件情节允许,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在审查逮捕期间办理取保候审的几率更大。但是,案件一旦被批捕,再想去办理取保候审,难度就很大。

取保候审的途径-羁押必要性审查

  嘉定取保候审律师首先讲一下取保候审有什么好处

  取保候审制度目前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亦也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保释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的采用,就在于它自身的优越性。

  1、 保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要看到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它会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因而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制度。

  2、保释制度的另一优点在于对国家资源的节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保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把有限的办案经费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设上,并不是一个最优的资金配置选择。

  3、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审前被集中羁押在一起,势必会造成犯罪习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一同羁押的环境中而潜移默化地发生思想改变,这无疑是与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驰。

  自从2016年起,《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施行以来,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有了可以实操的法律依据,捕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大幅增加。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办理机关

  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主体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期限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应当立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考虑的考虑的因素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

  (一)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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