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上海嘉定刑事律师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四、律师点评
在公司注册登记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姓名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在审核材料时仅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要求开办公司的所有设立人均到场,从而无法完全审查其真实性,这为冒用者提供了便利,冒用者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收购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伪造他人签字等方式伪造登记材料,将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自己则实际控制公司。而且,被冒用者往往很难发现自己的姓名被冒用。那么,发现别人冒用自己姓名注册公司怎么办?
(1)被冒用者可以直接要求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撤销登记。但是在实践当中工商登记撤销登记的要求很高,会要求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其审核流程也相对漫长。且工商登记部门可能为避免出错,往往会建议被冒用者走诉讼途径。
(2)被冒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登记部门,要求其撤销登记。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不少被冒用者以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提醒注意的是,行政诉讼除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外,其他案件最长诉讼时效仅为5年。因此,如被冒用者在工商登记行为发生后五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很可能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
(3)被冒用者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起诉冒用自己姓名的冒用者及登记自己姓名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要求其撤销登记,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刘某正是以姓名权受侵害为由起诉代办者张某、另一个股东任某及A公司。在侵权之诉中,被冒用者需要证明冒用者及公司的侵权行为、自己受到侵权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对方的过错。
就本案来说,作为代办者的张某未审核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取得刘某授权,刘某事后也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就以刘某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将刘某注册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刘某姓名权的行为,造成了刘某的损失,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未经刘某同意,冒用刘某的姓名登记为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且长期使用,已经严重损害刘某合法权益
但是,作为另一名股东的任某,并没有出庭应诉,则无法通过对任某的笔迹以及工商登记中的笔迹进行笔迹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其代签的行为,法院也无法仅凭被刘某的单方面陈述来直接认定任某的侵权行为,因此只能让A公司及张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被冒用者可以向公安报案,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犯罪,在冒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被冒用者可以要求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撤销。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刘某在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票。查询后得知,法院根据有关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将A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刘某作为A公司登记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此被限制乘坐高铁。但刘某根本不知道有A公司这家公司,也不是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后刘某经查询A公司工商登记内档发现,刘某曾于2009年10月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从事A公司的设立及注册登记行为,但刘某本人对上述事宜并不知情,工商内档中委托书及所有申请文件上的签名也并非刘某本人签署。刘某也不认识A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任某。
同时,刘某发现A公司工商内档中刘某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6年5月8日一2026年5月8日。但事实上,刘某身份证曾于2008年丢失,刘某在身份证丢失后办理了身份证补办手续,补办身份证信息受理时间为2008年10月8日,有效期为2008年10月8日-2028年10月8日。也就是说,2009年10月办理A公司设立及注册登记过程中使用的身份证是刘某遗失的已失效的身份证。
2018年10月,刘某认为张某、任某、A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未经刘某同意使用刘某已丢失的身份证件,未经刘某同意以刘某名义设立公司,侵犯了刘某的姓名权为由将张某、任某、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撤销刘某作为股东的工商登记,并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张某答辩称,自己当时只是B公司招商部的员工,为了引入A公司入驻B公司名下的办公场所,才根据B公司提供的材料代为办理A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宜,对刘某姓名被冒用的事情其不知情。A公司与任某均未出庭
此外,在诉讼中经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A公司申请工商登记的材料中“刘某”签名并非刘某本人字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四、律师点评
在公司注册登记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姓名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在审核材料时仅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要求开办公司的所有设立人均到场,从而无法完全审查其真实性,这为冒用者提供了便利,冒用者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收购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伪造他人签字等方式伪造登记材料,将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自己则实际控制公司。而且,被冒用者往往很难发现自己的姓名被冒用。那么,发现别人冒用自己姓名注册公司怎么办?
(1)被冒用者可以直接要求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撤销登记。但是在实践当中工商登记撤销登记的要求很高,会要求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其审核流程也相对漫长。且工商登记部门可能为避免出错,往往会建议被冒用者走诉讼途径。
(2)被冒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登记部门,要求其撤销登记。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不少被冒用者以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提醒注意的是,行政诉讼除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外,其他案件最长诉讼时效仅为5年。因此,如被冒用者在工商登记行为发生后五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很可能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
(3)被冒用者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起诉冒用自己姓名的冒用者及登记自己姓名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要求其撤销登记,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刘某正是以姓名权受侵害为由起诉代办者张某、另一个股东任某及A公司。在侵权之诉中,被冒用者需要证明冒用者及公司的侵权行为、自己受到侵权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对方的过错。
就本案来说,作为代办者的张某未审核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取得刘某授权,刘某事后也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就以刘某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将刘某注册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刘某姓名权的行为,造成了刘某的损失,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未经刘某同意,冒用刘某的姓名登记为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且长期使用,已经严重损害刘某合法权益
上海嘉定刑事律师 但是,作为另一名股东的任某,并没有出庭应诉,则无法通过对任某的笔迹以及工商登记中的笔迹进行笔迹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其代签的行为,法院也无法仅凭被刘某的单方面陈述来直接认定任某的侵权行为,因此只能让A公司及张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被冒用者可以向公安报案,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犯罪,在冒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被冒用者可以要求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撤销。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刘某在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票。查询后得知,法院根据有关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将A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刘某作为A公司登记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此被限制乘坐高铁。但刘某根本不知道有A公司这家公司,也不是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后刘某经查询A公司工商登记内档发现,刘某曾于2009年10月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从事A公司的设立及注册登记行为,但刘某本人对上述事宜并不知情,工商内档中委托书及所有申请文件上的签名也并非刘某本人签署。刘某也不认识A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任某。
同时,刘某发现A公司工商内档中刘某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6年5月8日一2026年5月8日。但事实上,刘某身份证曾于2008年丢失,刘某在身份证丢失后办理了身份证补办手续,补办身份证信息受理时间为2008年10月8日,有效期为2008年10月8日-2028年10月8日。也就是说,2009年10月办理A公司设立及注册登记过程中使用的身份证是刘某遗失的已失效的身份证。
2018年10月,刘某认为张某、任某、A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未经刘某同意使用刘某已丢失的身份证件,未经刘某同意以刘某名义设立公司,侵犯了刘某的姓名权为由将张某、任某、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撤销刘某作为股东的工商登记,并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张某答辩称,自己当时只是B公司招商部的员工,为了引入A公司入驻B公司名下的办公场所,才根据B公司提供的材料代为办理A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宜,对刘某姓名被冒用的事情其不知情。A公司与任某均未出庭
此外,在诉讼中经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A公司申请工商登记的材料中“刘某”签名并非刘某本人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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