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拘留的犯法嫌疑人需求拘留系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逮捕手续需要谁来批准?谁又可以执行?上海嘉定刑事律师今天来解答相关问题。
一、法律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划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施行拘留、拘留系的时间,应该关照被拘留、拘留系人所在地的公安构造,被拘留、拘留系人所在地的公安构造应该予以合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的划定:拘留后,应该即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跨越二十四小时。除无奈关照或许涉嫌伤害国度平安犯法、可骇举止犯法关照大概有碍侦察的情况之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关照被拘留人的眷属。有碍侦察的情况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公安机关在异地实行拘留时间,应该关照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构造,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假如发明公安构造或审查构造对犯法嫌疑人采用逼迫措施跨越法定时日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不同情况的处理
依据《公安构造办理刑事案件措施划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构造对被拘留的犯法嫌疑人检察后,依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需求拘留系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同意逮捕手续;
(二)对应当进行追究相关刑事法律责任,但不可能需要政府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法究竟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督寓居手续,连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以上四种情形均需办案构造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重以下几点:
1、应向被拘留者发放释放证书,并在该证书中说明释放理由。
2、对拥有刑诉讼第5条划定情况之一的除开释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构造不同意拘留系的被拘留人应立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书。公安构造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以上便是上海嘉兴刑事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刑事拘留的措施的相关常识,分外地说一地说一下刑事拘留的时候是不会算在判刑后的刑期中的,也就是说在判刑前的拘留并不能算在刑期以内的。假如大家在这方面或许其他方面还有什么疑惑,欢迎咨询上海嘉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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