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孤》原型找到儿子了!近日,娱乐圈传出了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电影《失孤》的原型找到了失散多年的儿子。长宁区刑事律师
刘德华电影《失孤》原型找到儿子
近日,《失孤》原型人物郭刚堂告知媒体,此前由警方解救的孩子经过DNA比对成功,确认是自己的亲生儿子郭振,近期将安排认亲。
找到孩子后,郭刚堂和妻子喜极而泣,认为“孩子找到了,以后就只剩下高兴的事儿了,老天对我们不薄。”郭刚堂在视频中说,“我不恨任何人,有时候我恨我自己,我也一直在问自己,为什么丢孩子的是我,为什么找到那么多孩子,我的孩子找不到?”多年心愿已了,郭刚堂还是想有机会能够让妻子生活得好一点。
《失孤》原型郭刚堂周二抵京认亲
电影《失孤》原型人物郭刚堂被拐二十四年的儿子被警方找到,郭刚堂称将于近日抵京认亲。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经过DNA比对,此前由警方解救的孩子已经确定为郭刚堂被拐二十四年的孩子郭振。
郭刚堂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目前案件还有很多细节在做,他暂时不便接受采访。其仅透露,孩子目前很好,周二将抵京认亲。
《失孤》原型寻子24年报废10辆摩托
昨天(7月11日),《失孤》原型人物郭刚堂告知媒体,此前由警方解救的孩子已经过DNA比对成功,确认是自己的儿子郭振,孩子目前在河南,警方近期将安排认亲。
1997年9月21日,郭刚堂两岁幼子郭振被抱走。此后十几年,郭刚堂骑摩托车找遍全国除新疆、西藏外的所有省份,行程逾40万公里,报废10辆摩托车。他说:“只有在路上,才觉得对得起儿子。”
《失孤》原型找到儿子 导演发声
近日,“打拐”题材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已找到儿子。
7月12日一早,《一线》独家采访到《失孤》导演彭三源,她告知《一线》,自己在几天前就从相关人员处得知了这个好消息,“当时一下子就哽咽了”。她称自己今早刚刚把这个消息告诉刘德华,对方还没有回复,可能在睡觉或者工作,“但他知道了一定会很高兴。”
彭三源还向《一线》透露,“孩子过得很好,上过大学。”她感慨,这是“不幸中的万幸”,因为很多被拐卖的孩子因为没有户口、身份证,无法上学,更别提上大学了。
《失孤》原型介绍
“十五年了,只有在路上,我才感觉我是一个父亲。”
这是电影《失孤》中的经典台词,刘德华在这部电影中饰演的角色叫做雷泽宽,是一个一直在寻找孩子的父亲,他的儿子雷达在2岁的时候走丢了,这一找就是15年,可惜第十五年,他并没有找到自己的儿子,他还在继续找。
刘德华在电影《失孤》中饰演的角色是有原型,这位一直寻找爱子的父亲,叫做郭刚堂,1997年9月12日,郭刚堂2岁的儿子郭振被拐,自此骨肉分离,郭刚堂也踏上了寻找幼子的旅程。
在《失孤》上映后的第6年了,在郭刚堂找儿子的第24年,于2021年7月11日,我们终于等来了好消息,郭刚堂找到郭振了!
据了解,郭振现在生活在河南,郭刚堂与郭振的DNA配对已经成功,这次是真找到了,郭刚堂也在社交平台上发了一条动态,表示这一天对他很重要,短短十个字,我们却能看到背后的辛酸和欣喜。
郭刚堂的寻子苦旅,足足走了24年,在这24年里,郭刚堂报废了将近10辆摩托车,跑遍了除新疆、西藏外的中国所有省,帮7个家庭找到了孩子。
可这样善良的他,却一直没能找到自己的儿子,从最北边的漠河到南方的海南,20余年里,他骑行的距离已经超过了50万公里,很多人都劝他放弃,被拐的孩子,还活不活着都是未知数,可郭刚堂始终未放弃。
一个人,一辆破旧摩托车,奔向一个未知的目的地,这就是电影《失孤》里刘德华饰演的雷泽宽,也是现实生活中郭刚堂本人的经历。
在郭刚堂找到儿子后,有媒体联系到了《失孤》的导演彭三源,彭三源表示自己早就知道了这个好消息,并在7月12日的早上,将好消息告诉给了刘德华,但刘德华也许是在休息或是工作,暂时还没有回复信息。不过彭三源表示,如果刘德华知道这个消息一定会很高兴。
人贩子在我国是非常令人让气愤的一类人,人贩子是指通过拐卖儿童妇女获取非法利益的一种人,人贩子主要构成的刑事犯罪是拐卖妇女、儿童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贩卖人口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网友咨询:一个远方亲戚在沿海地方打工,听说犯法了,原因是贩卖人口,把一个小女孩拐卖给别人了,请问她会怎么判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立案标准: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
1、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3、对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
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
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性交,任拐卖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质,不应适用本法第240条第1款“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之规定。
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
4、对于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认定:
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
①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即指采用引诱、欺骗、强迫方法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限于拐卖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是先有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尔后又起意将妇女出卖的,或者拐卖妇女之后,又通过各种途径对该被拐卖的妇女引诱、强迫而使其卖淫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引诱卖淫罪(当对象为不满14周岁少女时,则为引诱幼女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②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这一情节中,要求拐卖人明知收买人迫使该妇女卖淫。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收买人将妇女买去是迫使其卖淫,对行为人追究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表现为从重处罚)没有合理根据,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5、对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
6、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论行为人是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的客观行为中之何种,只要其具有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目的,均与此情节符合,而不要求实际上已将妇女、儿童卖至境外,离开国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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