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最近,南京的一位李先生和他的朋友出去吃饭时,他把15万元的背包放在车的后备箱里,但当李先生回到车里时,他发现后备箱打开了,背包也消失了。根据现场监控,李先生离开车辆后,一名骑共享自行车的男子在经过车辆时偷了李先生的背包,但没有现场检查,公安机关在背包被盗后不久锁定了嫌疑人赵。
根据赵的解释,他计划小偷小摸一下,但没想到背包里有这么多钱,非常害怕,所以他从南京跑到安徽六安,然后买了一辆电动汽车到河南被公安机关逮捕。在逃跑的过程中,赵因为恐慌,撞倒了一个路人,但害怕打扰警察,所以他花了1万元与伤者私下。目前,赵因涉嫌盗窃被警方拘留。
上海长宁区刑事律师分析
男子犯盗窃罪,15万元能达到什么样的量刑水平?
根据我国刑法,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产的行为。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因此,本案中的赵将在下一次诉讼中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另外,赵在路上私下支出的1万元现金能否收回?用盗窃财产购买电动汽车能否退还?
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赵的行为无权占有。中国《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人财产,经权利人认可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因此,无权处分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上述说法是由于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只适用于本案中购买电动汽车的情况。其次,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收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财产。没收的财产和罚款应当移交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至于赵赔偿伤者1万元现金,双方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盗窃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据私人法律法律禁止原则,可以认为盗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伤者没有讹诈,财产是盗窃事实不知道,占有财产,不需要退还,业主财产由赵另行赔偿。上海长宁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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