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上海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制造了法益侵犯的危险,危险得以现实化,发生了实害结果,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合乎规律地导致了实害结果的发生)。
注意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与重叠的因果关系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2、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具体案件时,再运用条件关系的公式,判断结果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在因果发展进程中,如果出现了介入因素,则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还是异常,偶然还是必然。
如果具有正常性,甚至具有必然性,那么,即使考虑到介入因素,没有实行行为就不会有实害结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具有异常性,甚至偶然性,其作用达到独立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没有实行行为,实害结果也能发生,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中断);如果异常偶然的介入因素影响力不足以独立导致结果,那么,导致结果的原因依然是先前的实行行为(不排除介入因素与实害结果也有因果关系)。
二、亲告罪是指什么?
"亲告罪"是指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
亲告罪,又称告乃论、告乃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指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或者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产生犯罪事实后,国家发动刑罚权,对犯罪分子进行控告或起诉是其法定职责。但理论界通说认为,亲告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为了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及名誉,立法允许亲告犯的存在,在某种条件具备情况下即对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产生限定功能。我国《刑法》总则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同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的亲告罪,主要包括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罪,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等。
一般来说,亲告罪被威胁是要被判刑的,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确实存在犯罪行为的,就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要注意的是,亲告罪的原告方或者是进行控告方只能是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其他行为人只能起检举作用。
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2、鉴宝专家甲骗乙,声称其文物为赝品,使得乙丢弃了文物,甲随后将其捡走。
如果认为甲的欺骗行为与捡走财物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诈骗罪既遂;如果认为有因果关系,则成立诈骗罪既遂一罪。
3、甲、乙向丙开枪,丙死亡
如果甲、乙无共谋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而致其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重的因果关系)。
如果甲击中丙,乙未击中,且甲、乙无共谋,甲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乙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成立未遂。
如果无法查清谁导致丙死亡(仅有一致命伤),且甲、乙无共谋,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皆成立未遂。
如果甲、乙共谋杀丙,无论谁打死丙,无论查清与否,按照共犯违法事实的归属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都有因果关系,皆成立既遂。
如果甲、乙行为都没有导致致命伤,但两个伤口流血,导致丙流血过多而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都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
如果甲、乙共同过失导致丙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皆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通说认为不以共犯论处。
如果甲、乙过失实施行为,无法查清唯一致命伤由谁导致,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甲、乙皆无罪(过失犯罪要求实害结果)。
4、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人质)死亡的关系总结
为绑架而故意实施足以致死的行为,成立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人质死亡(绑架行为致使人质饿死、冻死、窒息死亡等),成立绑架罪结果加重犯。
警方正常解救人质行为引起人质死亡,绑架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成立绑架罪结果加重犯;警方异常或者不当的解救行为引起人质死亡,绑架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绑架既遂后,如果人质翻窗逃跑被摔死,则绑架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绑架既遂后,如果人质知道绑匪打算杀死自己,进而翻窗逃跑被摔死,则绑架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成立绑架罪结果加重犯;绑架既遂后,如果绑匪实行杀人行为,人质翻窗而逃跑被摔死,则杀人行为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成立绑架罪的结合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崇明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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