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刑辩律师解答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如何落实监督的问题。刑诉法第73条第4款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决定和执行的监督职责。在落实监督的问题上应注意抓好以下几点:一是出台具体的监督实施细则,使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确保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更具有公信力。二是畅通发现渠道,充分运用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机制,受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反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现侦查机关或部门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与相关机关的协调沟通,通过定期进行沟通交流、召开联席会等形式,共同研究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四是落实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对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促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工作规范、合法、公正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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