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就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进行定性,涉及到的法律案例和法条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本文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重点关注上海地区的情况,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和指导。
一、案例分析
近年来,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案例时有发生。其中,比较典型的一起案件是上海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张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单位自营的股票卖出后,将盈利款私自占有,最终被判刑。
根据公开报道,张某在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在某证券公司工作,负责处理公司自营股票交易的业务。在其任职期间,张某将公司自营股票卖出,并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盈利款私自占有。此后,张某的违法行为被公司发现并报警。经过警方的调查和取证,张某最终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
二、行为定性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张某的行为涉嫌贪污罪。那么,如何界定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占有公私财物,二是非法占有。
就张某的行为而言,他是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同时,他并未得到单位的同意,私自占有盈利款,因此也构成了非法占有。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适用
对于涉嫌贪污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贪污数额大小;
2.侵犯财产权利的情节;
3.归还情况;
4.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情形的。
对于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且涉及金额较大,符合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据了解,张某私自占有的盈利款达到20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同时,张某作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职务地位,其侵犯财产权利的情节也相当严重。虽然张某后来归还了部分被盗的款项,但不能免除他的罪责。
根据上述情况,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的刑罚幅度较大,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具体的刑罚幅度,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包括考虑到张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个人情况等方面的因素。
此外,针对类似的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行为,还可以参考《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人员违规自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属于侵犯单位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定性和量刑,同时考虑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置和追究责任。在上海地区,应当依照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此外,作为证券公司的雇主,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类似的违规行为的发生,避免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报告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一原则,给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积极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此类案件,除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惩罚和追责之外,还需要从根源上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以防止类似的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一方面,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规范职工的行为,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发现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证券公司的检查力度,建立风险提示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证券公司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指导,引导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总而言之,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针对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需要从法律、风险管理、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