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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罗店刑事律师分析情杀一定是故意杀人吗

时间:2021-11-09 11:28 点击: 关键词:宝山罗店刑事律师,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

  宝山罗店刑事律师讲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区别主要在于罪过不同,故意杀人的意图为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的意图在于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罪过,但要综合案件起因、作案工具、击打部位及强度、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及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等综合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屠恩建在2020年6月份刑满释放后,因婚姻家庭问题与其前妻谭丹静多次发生纠纷。2020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屠恩建欲取谭丹静女儿头发进行亲子鉴定,撬窗进入其前妻谭丹静与现任男友张素荣居住的别墅。屠恩建从别墅一楼厨房拿走两把菜刀,在行至二楼时被张素荣发现,张素荣持电警棍对屠恩建进行电击,屠恩建持菜刀对张素荣的头面部、肩颈处等部位进行砍击后逃离现场。张素荣因及时送医而得到救治。经鉴定,张素荣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体表多处创口遗留愈合瘢痕累计长度200厘米以上,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宝山罗店刑事律师分析情杀一定是故意杀人吗
 

  法院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屠恩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屠恩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恩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屠恩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屠恩建不服前述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屠恩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屠恩建主观上没有致张素荣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造成张素荣死亡的后果。第二种意见认为,屠恩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宝山罗店刑事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案件起因来看,屠恩建因怀疑其与前妻谭丹静所育子女非其亲生及其与谭丹静之间的经济纠纷,对其前妻及其男友心怀不满,并多次扬言要杀了谭丹静,认为张素荣是骗谭丹静钱财的“小白脸”。屠恩建案发前频繁到谭丹静住处滋事,案发当日离开朋友家时也对其借款、车辆等事宜进行了安排。第二,从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来看,作案工具是屠恩建从一楼厨房拿的两把菜刀,杀伤力较大、足以致命。第三,从砍击的部位及强度来看,屠恩建对被害人张素荣的头面部、肩颈处等要害部位砍击20多刀,颈部创口深入颈椎、体表创口累计长度200厘米以上。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受伤极重,经抢救近50小时才侥幸脱离生命危险。第四,从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及是否施救来看,被害人张素荣被砍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屠恩建仍持刀砍其头面部及肩颈处,犯罪行为毫无节制。屠恩建事后逃离现场并无采取任何施救行为。第五,从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来看,屠恩建作案后对其朋友表示“其把张素荣砍死了,砍得很过瘾”,表现出了满足的心态,并表示其不愿意自首,扬言要杀了谭丹静。

      其归案后才被告知被害人并未死亡。
宝山罗店刑事律师综上,屠恩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多次砍击他人要害部位的行为,屠恩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未遂。上海故意杀人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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