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团队
策法刑事律师隶属于华荣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目前 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多年的积累,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

团队展示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栏目导航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静安常德路刑辩律师谈工商登记之典型的人格权

时间:2021-09-13 15:37 点击: 关键词:人格权,工商登记,静安常德路刑辩律师

  姓名权是一项典型的人格权,今年施行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用“典”命名的民事基本法律,在这部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在世界范围内的一次立法创举,在民事基本法层面将人格权利的尊重提高到了新的高度。姓名权紧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之后,与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构成自然人主要的人格权利。加强对姓名权的司法保护,是将法典的权利落实成为司法裁判中具体的个人权利的重要举措。丰台法院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引,以权利保护为导向,将《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保护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小风险大,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较高

  冒名者通过冒用姓名及身份信息等侵害姓名权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在主观上大多具有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在目的上主要出于规避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公司高管的管理义务或为享受国家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等种种不法目的。作为此类案件的被侵权人,维权成本相对较高,实践中虽有个别被侵权人因为从事律师等相关行业,有较高的风险意识,及时发现了被侵权情况,但多数被侵权人是在被牵涉入公司债务清偿之后才发现相关情况,有的已卷入公司经营债务清偿而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或被采取划拨存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甚至被给予行政处罚等。

  静安常德路刑辩律师说在大部分情况下,被侵权人提起姓名权侵权诉讼都是一种事后的无奈的自证清白的行为。同时,也应当指出,审判实践中也存在自愿挂名的名义股东,试图通过提起姓名权侵权诉讼、以姓名权系被冒用为由,逃避对公司债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此类侵权往往存在网络传播的效果,侵权所造成历史记录难以消除

  当前我国社会已经处于移动网络信息时代,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对于个人信息、个人历史记录的产生、收集和利用的方式相较传统信息收集发生了本质改变。调研此类案件发现,冒用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侵权后果也具有网络时代的特点。

  一是由于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尤其是投资人信息基本属于向公众公开的信息,而目前公司工商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趋势明显,对工商登记信息可以非常方便地通过类似“企查查”、“企信宝”等APP和相关工商登记网站进行查阅、获取。

  二是这种姓名权的侵害结果将是个人无法消除的虚假历史记录,在互联网将上产生持续的影响,其存在将会成为网络大数据的一部分。传统的人格权民事责任救济方式诸如登报道歉、澄清错误、消除影响等事后救济手段对于此类侵权结果的救济有限。
 

  (三)此类侵权往往同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呈现同时侵害多种人格权益的复合侵权特点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此类案件中,冒名者为达到将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目的,一般还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除姓名之外的包括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个人身份信息,也往往伴随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假冒身份代为签署材料等行为。以上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姓名,亦属于非法收集、擅自使用他人个人身份信息的侵权行为。可见,此类对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往往同时侵害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属于一种复合型侵权。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的审理认定和法律责任
 

  (一)认定侵权后的侵权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权方可能承担行政法上的相关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对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有关的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二是侵权方需承担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在《公司法》上的相关责任。以股东为例,《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侵权方应承担侵害人格权的系列民事责任。相关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等保护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并且以上责任的请求权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侵权情节,判令侵权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一并判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报纸、网络等有关公开媒体中澄清有关事实、对被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

  四是侵权方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审判中一般均可以认定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恶意,即“明知且具有损害他人的意图”,具有应受谴责性,在此基础上,具体是否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一般需要结合侵权结果所造成的具体影响、侵权行为是否导致被侵权人遭受财产查封或卷入其他诉累等情节综合认定。

 

  (二)案件在审理认定过程中的特点

  一是被冒名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大多存在主动或被动地对外泄露的经历。前者如因入职、或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对外主动提供身份证相关材料,后者如常见的身份证件曾经丢失等。

  二是被冒名人需要对签名非本人签署、未经本人授权等承担举证责任。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材料是否本人所签署,此类事实必要时需要通过委托第三方鉴定的方式查明,增加了被冒名人证明成本。在非本人所签署的情形下,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经过本人的同意挂名,尤其是在当事人曾经在登记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等情况,或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领取报酬、借用证件等情形。

  三是被诉侵权人出庭率较低,案件往往牵扯案外执行人权益。以我院为例,自2018年至今,此类案件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开庭审理的比例约为54.5%。同时,被侵权人往往是在被卷入公司债务之后方知晓侵权事实,此种情况下,涉及是否扩大债务的承担范围问题,公司的债权人系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诉讼权益亦应依法得到保障。

  四是案件往往涉及被诉代理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实践中部分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代理进行工商登记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如上述,代理登记机构代为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的制度系来源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登记代理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按照《民法典》总则编第七章“代理”进行认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静安常德路刑辩律师谈工商登记之典型的人格权
 

     静安常德路刑辩律师谈此类案相关情况概述

  2018年至2021年7月期间,共计受理姓名权纠纷案件61件,其中涉及冒用姓名办理工商登记的侵害姓名权案件共计39件。从结案方式看,经过我院在查清案情的情况下协调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变更的案件10件。判决结案16件,撤诉案件6件,调解结案2件,裁定重复起诉驳回结案2件,目前仍在办理案件3件。仅1件案件提起上诉。从案件情况看,因签字是否本人签署而启动鉴定程序案件3件,涉及公司登记代理机构案件6件。在了解此类案件前,需要明确两点:
 

  (一)此类案件的发生与当前商事代理制度中审查义务模糊性有关

  首先,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仅对申请文件及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所提交文件、材料的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类别齐全,登记机关即受理该项登记申请,而不对材料的出具背后是否基于相关人员的真实授权做核查。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商事登记代理制度,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的设立登记具有一定专业性,大部分出资人在进行公司注册时,会委托注册代理公司或者是验资机构代办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登记代办机构对受托材料的核查义务,因此登记过程的材料审查缺乏过程监管,导致冒名登记现象时有发生。
 

  (二)正确区分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与挂名成为名义股东等近似行为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一般是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通过盗用、假冒等方式使用他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办理工商登记,将被冒名人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公司高管、而被冒名人对此不知情的侵权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冒名办理工商登记,需要和实践中同样高发的挂名登记纠纷进行区分,冒名登记和挂名登记虽然都是利用了他人的姓名及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但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挂名登记是经过被挂名人同意、是挂名人自愿担任公司名义股东的行为。而针对以上两种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分别进行了调整,后面将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针对冒用姓名引发的侵权风险,静安常德路刑辩律师作出如下提示:

  第一,作为公民个人,如果不慎丢失身份证,应当尽快向有关机关挂失,及时补办新的身份证。在审判实践中,身份证丢失后是否有过挂失记录,是认定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的重要事实。
 

  第二,对于登记代办机构而言,代理登记本身是受托人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具有独立的侵权法上的评价意义,因此,登记代办机构除不得与登记方串通冒用他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外,还应当对委托方提交的登记材料尽到一定的审核义务,例如,对于存在明显可疑的登记材料,应当核验材料涉及的人员是否确实出自本人授权。如未尽审核义务,可能根据其过失承担分别侵权责任。
 

  第三,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公司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利用他人姓名等身份信息进行冒用登记的违法行为,既扰乱了公司登记制度、亦侵害了被冒用人的民事权益,试图躲避债务或违法经营的主观恶意明显。采取这种手段躲避债务的结果,往往既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又可能被有关机处以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希望公司经营者从长远考虑,合法合规经营。
 

  在日常生活中,不慎丢失身份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身份证丢失可能发生各种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法律风险,比如擅自使用他人丢失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或使用他人丢失身份证办理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冒用他人姓名办理股东登记、公司高管登记等情形。冒用他人姓名办理工商登记是一种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专门就姓名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下面,结合丰台法院近年来审判实践,对“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的审理情况、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通报,静安常德路刑辩律师希望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姓名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共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共筑和谐社会。上海刑事律师






 

静安常德路刑辩律师解析庭前准备
静安常德路刑辩律师谈工商登记之典型的人格权 http://www.lvshi985.com/qbhs/995.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