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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解答

时间:2021-07-06 11:44 点击: 关键词:取保候审保证金,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刑事取保律师

  取保候审是指为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那么取保候审担保要交多少保证金呢?今天上海刑事取保律师来聊一聊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取保候审具体要缴纳多少保证金,我国相关的法律作了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查保证金金额、收取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办案机关以保证金方式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的,所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并考虑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案发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金额。如发现办案机关确定的保证金数额存在明显不当的,可要求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变更保证金数额,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并通知原执行机关将收取的保证金依法退还。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金应缴纳至执行机关指定金融机构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因此,在审查中如查明存在执行人员违规私自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未入账的情况,应通知执行机关依法予以纠正,规范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杜绝截留、挪用、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审查执行机关是否告知取保候审规定和履行监管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人员应告知其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或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要求嫌疑人书面签收告知文书。除此而外,对取保候审期间执行机关是否履行监管责任必须强化审查,即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对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有效监管。还要审查执行机关是否适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嫌疑人思想变化、日常生活和行踪等情况,对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是否监督落实到位。对于执行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取保候审人脱离监管的,应依法督促其纠正。

上海刑事律师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解答

  审查没收保证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依法可以决定没收全部或者部分保证金。对于执行机关决定没收嫌疑人保证金的,要审查执行机关事前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嫌疑人是否确实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是否存在执行机关以没收保证金为对价,放弃对嫌疑人的监管等等。审查发现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没收保证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承办检察官应根据发现问题严重程度,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将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审查强制措施解除变更后,保证金是否及时退还。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解除或者变更后,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当事人。对于因取保候审解除、变更或者诉讼程序终结后,需要退还保证金的,检察机关应监督执行机关依法退还保证金,即执行机关是否通知金融机构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禁止执行机关推诿拖延,拒不依法退还保证金,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一)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二)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三)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上海刑事律师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解答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都是应当退还的。

  三、审查保证金方式规范取保候审运行

  审查保证金金额、收取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办案机关以保证金方式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的,所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并考虑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案发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金额。如发现办案机关确定的保证金数额存在明显不当的,可要求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变更保证金数额,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并通知原执行机关将收取的保证金依法退还。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金应缴纳至执行机关指定金融机构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因此,在审查中如查明存在执行人员违规私自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未入账的情况,应通知执行机关依法予以纠正,规范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杜绝截留、挪用、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上海刑事律师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解答

  审查执行机关是否告知取保候审规定和履行监管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人员应告知其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或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要求嫌疑人书面签收告知文书。除此而外,对取保候审期间执行机关是否履行监管责任必须强化审查,即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对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有效监管。还要审查执行机关是否适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嫌疑人思想变化、日常生活和行踪等情况,对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是否监督落实到位。对于执行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取保候审人脱离监管的,应依法督促其纠正。

  审查没收保证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依法可以决定没收全部或者部分保证金。对于执行机关决定没收嫌疑人保证金的,要审查执行机关事前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嫌疑人是否确实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是否存在执行机关以没收保证金为对价,放弃对嫌疑人的监管等等。审查发现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没收保证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承办检察官应根据发现问题严重程度,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将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审查强制措施解除变更后,保证金是否及时退还。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解除或者变更后,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当事人。对于因取保候审解除、变更或者诉讼程序终结后,需要退还保证金的,检察机关应监督执行机关依法退还保证金,即执行机关是否通知金融机构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禁止执行机关推诿拖延,拒不依法退还保证金,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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