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一位来自马鞍山的六旬男子张某,于2020年6月通过健康检查,注册在某驾校学驾照。考完科目一后,张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练习,参加了马鞍山市某车管所举办的科目二考试。在考试期间,由于倒车进入的那一段时间,张某更加紧张,据考场监控显示,张某在车内突然抽搐,神色慌张,车管所巡视员发现不正常后,就上前将张某从考车里抬出并进行现场施救,事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裁定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人把驾校与车管所同时告上法庭。初审法院认为,驾校和车管所应当预见到学员考试紧张会突发疾病的可能性,并未预见其损害结果,对本事故的损害结果具有过失,判定驾校和车管所分别承担一成和二成的责任。二被告人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所有人都无法预见张明在考试中猝死的后果,对其无故意或过失之处,属意外事故。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考试场所配备医护人员,鉴于张某家庭受到的伤害,法院裁定酌定驾校,车管所承担各10万元的赔偿。
上海刑辩律师讲解
《民法通则》中侵权编将侵权类型划分为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形成侵权,先要有侵权行为,其次是侵权损害后果,再加上侵权损害后果,再加上侵权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法理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应对其后果承担过错。即,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无故意、无过失,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法院判决给予被告驾校、车管所、张某家属一个公道,并给予张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符合社会公平与法治的理念,诚实、互助、济困是最好的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