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但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预备阶段犯罪中止,需要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因种种原因未能完成所预期的犯罪行为的行为。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分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完成三种情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行为,但在达到犯罪预期结果之前,因自动放弃或其他原因而中止犯罪行为的行为。因此,对于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但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犯罪中止。
在刑法适用上,犯罪中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通常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中止行为人应当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行为的性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应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抢劫罪的刑罚从重,其具体表现包括抢劫数额较大或者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在抢劫罪的犯罪数额中,应当计入犯罪人实际劫取的公私财物价值。对于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如果犯罪人成功地劫取了该车如果犯罪人成功地劫取了机动车辆并进行了物品转移,那么该车辆的价值应当计入抢劫数额中。但如果犯罪人并没有成功地劫取机动车辆,或者即便成功劫取了该车辆但并未将其卖出或使用,而是在事后将其焚毁,那么该车辆的价值不应该计入抢劫数额中。
针对这一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作出过判决。案件中,被告人张某等人骗取一辆出租车后将其焚毁,案发后返还车主,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犯罪人将被骗取的车辆焚毁,但是该车辆已经被劫取,具有价值,应当计入抢劫数额中。
综上所述,对于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但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犯罪中止,而对于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应当根据犯罪人是否成功地将该车辆劫取、使用或卖出等情况来判断是否计入抢劫数额。这些法律原则和案例都为相关法律人士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
此外,在实践中,还需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犯罪以及数额计算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应该充分考虑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物证、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在处理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案件时,法律机关应该依法从严处理,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首先,对于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但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行为,虽然没有实际劫持或控制被害人的情况发生,但是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犯罪人已经采取了实际行动并进入抢劫犯罪的准备阶段,那么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并依法从重处罚。
其次,在处理抢劫案件时,涉及到抢劫数额的计算问题。对于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应当根据犯罪人是否成功地将该车辆劫取、使用或卖出等情况来判断是否计入抢劫数额。如果犯罪人成功地劫取了机动车辆并进行了物品转移,那么该车辆的价值应当计入抢劫数额中。但如果犯罪人并没有成功地劫取机动车辆,或者即便成功劫取了该车辆但并未将其卖出或使用,而是在事后将其焚毁,那么该车辆的价值不应该计入抢劫数额中。这一计算问题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最后,要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安全防护和教育。出租车司机的职业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面临的安全隐患比其他职业更大,容易成为抢劫犯罪的目标。因此,应该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安全防护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以避免抢劫犯罪的发生。
针对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案件中止问题和抢劫数额计算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案例的学习和理解,确保依法从严处理此类案件。同时,要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安全防护和教育,以减少抢劫犯罪的发生。
总而言之,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提醒大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但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犯罪中止。而对于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应当根据犯罪人是否成功地将该车辆劫取、使用或卖出等情况来判断是否计入抢劫数额。此外,应该充分考虑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物证、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准确。只有在正确的法律理解和充分的证据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