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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资诈骗罪?看完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总结的你就明白了

时间:2022-07-30 09:18 点击: 关键词: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集资诈骗罪

  集资都是违法的。国家通过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社会闲散资金,维护社会经济环境的稳定。2009年热闹一时的吴英案,就是集资诈骗罪的典型。什么是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帮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看完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总结的你就明白了

  根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

  行为人是不是有非法占领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差别于别的非法集资类犯法的首要要素。某种非法集资行动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欺骗案件详细使用法律的多少问题的说明》第三条规定: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领目标”归结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销毁账目,或者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依据《追诉规范》,集资欺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许单位集资欺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依法予以刑事追诉。因为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关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依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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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调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的理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属于不作为方式的犯法。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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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发生的频率非常高。因此,经济犯罪的辩护也成为出庭律师的经常和必要。针对控告构造的控告,辩解律师是否捉住本案要领,能否在国家公权力的威慑下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就需要辩护一方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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