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门槛。让上海刑辩律师和你一起解读。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吸收10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15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在上述规定中,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20万元以上的公共存款;吸收或者变相吸收30人以上;个人非法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经济损失的,构成犯罪。本规定吸收100万元以上存款,吸收150元以上存款,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构成犯罪,提高犯罪门槛。
本解释侧重于减少筹款人的损失,并特别规定起诉前积极返还赃物和赔偿,减少损害结果的,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起诉后返还赃物和赔偿的,可以酌情考虑量刑情节。鼓励被告积极退还赔偿金。非法吸收或者伪装吸收公共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起诉前退还吸收的资金,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解释还重点关注网上贷款、投资、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吸收资金、委托财务管理、融资租赁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非法吸收资金、非法集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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