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目前我国经济刑法的规定,套路套如果企业构成犯罪的,在依据其在犯罪问题行为是的定位,以及网络犯罪情节而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套路贷的罪
对于“日常借款”犯罪,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企业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过程中,未采用具有明显暴力问题或者进行威胁分析手段,其行为文化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信息行为,一般我们可以通过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中国人在企业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过程中,采用可以向人民法院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方面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对于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法律处罚较重的规定作为定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常规借贷”犯罪过程中,以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迫“债务”。 同时构成诈骗罪、勒索罪、绑架罪等罪,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变相借贷”犯罪过程中,以非法拘禁、故意毁损财产或其他方式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的,依法并处数罪并罚。
二、套路贷的罚
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犯罪分子有本法规定的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处法定刑以内的刑罚。
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嫌疑人利用“套路”诱使借款人陷入无力偿还境地后,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追讨债务,这种“文戏演完上武戏”、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的方式,严重干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以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通过上面上海经济犯罪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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