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裁定,上海XX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张若松受贿330万元。事实清楚,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84年8月14日,张若松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上海XX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经济犯罪律师和你一起分析
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上述公司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力公司)。
蒂芙尼、万宝龙和爱马仕不仅收钱
根据裁定,2017年10月,张若松担任回族公司执行副总经理,负责市场、销售、品牌推广、品牌市场拓展、经销商授权管理、特殊货号审批、经销商分销管理等。
2018年1月,一家公司成为回族官方旗舰店的代理运营服务提供商。自2019年以来,双方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官方旗舰店授权协议
。
2018年至2020年,被告张若松三次向公司实际经营者季索要330万元现金(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并要求季支付18万多元机票费,购买蒂芙尼手表、万宝龙笔、爱马仕手袋等物品,部分贿赂被张若松用于个人投资。
2020年11月10日,在回力集团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被告张若松前往上海市杨浦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但未如实坦白犯罪事实。
最后,2021年1月,张若松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同年3月3日被逮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张若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向他人索取贿赂,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贿赂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裁定,张若松犯贿赂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款100万元;追回违法所得。
张若松说自己被陷害了,还辩称自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随后,张若松提出上诉,他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没有接受季给予的330万元现金;季支付的机票费超过18万元,希望在股权纠纷中得到帮助,正常支付。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是季与季民事纠纷造成的刑事陷害。
张若松的辩护人提出,张若松辩称自己没有收到330万元;18万元的机票费是张与季联合经营期间的资金流动,用于公司经营和对外经营,而不是张受贿;张若松没有职位,不构成受贿罪。
二审发现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若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向他人索取贿赂,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贿赂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张若松是一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国有公司的公务员。作为回族公司执行副总经理,他行使市场、销售、品牌推广等管理权限,负责品牌市场拓展、经销商授权管理、特殊货号审批、经销商配送管理等职务,并向季索取贿赂。他的行为符合贿赂犯罪的组成。
张若松的辩护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法院难以接受和采纳。根据张若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结合他到达案件后的认罪和悔改态度,原判决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张若松的上诉理由没有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是正确的。因此,根据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回力鞋业投资公司已取消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华谊集团(600623.SH)的全资孙公司。华谊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0万股,占65.66%。张若松是国有公司的公务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此外,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已被取消。上海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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