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咨询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涉嫌贿赂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情节较轻,经批准不移送起诉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悔改;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案件处理实践,作者讨论了如何理解和掌握情节较轻,规范不移送起诉。
适用对象应明确。贿赂者主要是私营企业人员和公职人员。本条的适用对象为涉嫌贿赂等犯罪的非监督对象,即除公职人员以外的贿赂对象。贿赂人为公职人员,情节轻微,经批准不移送起诉的,可以按照程序作出党纪政府处分决定。退休人员可以按照程序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按照程序予以没收、追回,并责令退还赔偿。因违法行为取得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程序予以纠正。
情节识别应准确。上海刑事咨询律师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悔改态度等具体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确定不移送起诉的情况。
一是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确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解释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者认为,上述三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况可以作为理解情节较轻的参考。
上海刑事咨询律师根据《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轻犯罪是指根据贿赂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侦破重大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是指主动解释处理机关不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主动解释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线索,但在重大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主动解释贿赂事实,在收集重大案件证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动解释贿赂事实,在追回重大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经调查,行贿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得不行贿,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得移送起诉。
政策把握要准确。在实践中,不仅要规范不移送起诉的情况,还要准确把握政策策略。例如,《关于进一步推进贿赂调查的意见》明确了贿赂调查和处罚的重点,如多次贿赂、巨额贿赂和多人贿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贿赂;
贿赂国家重要工作、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组织人员、纪律执法、司法、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救灾、养老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实施重大商业贿赂。坚决查处上述贿赂行为,不得以轻情节为由移送司法机关。
审批程序应当标准化。对不移送起诉的贿赂犯罪案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理。一是在审查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调查报告应当明确贿赂犯罪的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理解,以及贿赂情节较轻的情况和法律依据,并提出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建议。
二是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行贿人,拟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按程序报批终止留置,并将《终止留置通知书》送达被调查人家属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贿赂犯罪的,即使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得撤销。没有证据证明贿赂者违反纪律、法律、犯罪行为,或者因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未取得不正当利益的,撤销案件。
处理方法应到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处理情节较轻、不移送起诉的行贿人,使行贿人对其行贿承担应有的责任。
一是批评教育,责令悔改;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二是有贿赂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记录在有关信息记录中,可以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第三,有关单位和人员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和水果,应当依法没收、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违法取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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