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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刑事案件律师解释刑事案件申诉的主体有哪些

时间:2021-05-13 11:10 点击: 关键词:刑事申诉,刑事申诉律师,上海嘉定刑事案件律师

      有权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

      (1)当事人,是指原审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上海嘉定刑事案件律师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即原审中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

  法院对哪些申诉案件需要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申诉虽然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但是申诉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有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什么情况属于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过,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一个案件的重大情节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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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现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判决、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错引;定性定罪错误,就是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判刑错误就是判处的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轻、重限度,如轻罪重判、不应该适用附加刑的适用了附加刑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应当从轻的作了从重处罚等情况。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执法人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存在利用职权贪污赃款、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了审判原则,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应予以纠正。但是,申诉人如果仅凭怀疑、分析或推理就认为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是不能作为提出重新审判的理由。

      怎样写申诉状?

      (1)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藉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诉人是服刑罪犯,应写明服刑场所,如果申诉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其关系。

      (2)写明案由和原审法院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因何案,不服何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及其案号(并提供原一、二审法律文书复印件)。

      (3)写明申诉理由。对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认为不当的,要用事实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对适用法律认为不当或案件性质认定错误的,或认为量刑畸重畸轻或认为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均应在申诉状中明确说明,并充分阐述理由。

      (4)写明递交法院的名称、申诉人姓名、日期。如有新的证据,应附上有关证据材料或书证的复印件。

      本市各级法院受理申诉的具体分工是什么?

      (1)基层法院受理、审查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2)中级法院受理、审查下列申诉:

      A、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B、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C、不服基层法院已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并已经过基层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的;

      D、对基层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3)高级法院受理、审查下列申诉:

      A、不服本院已经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B、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C、不服中级法院已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并已经过中级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的;

      D、对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法律对申诉的审查和处理有哪些规定?

      法院接到申诉后,应当登记。上级法院对应当由下级法院处理的申诉,必须及时转交下级法院,并通知申诉人直接与该法院联系。法院审查处理申诉应当立卷。

      经法院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仍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不再受理。

      提起审判监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是:

      (1)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检察院。同时,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原审被告人。

      法律对重新审判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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